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菏泽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在菏泽市从事建筑业活动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地方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新时代、新思想,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坚持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做好双向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和建筑从业人员素质提高,联合全市建筑行业各方面力量,为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菏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369号建设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会员和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二) 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市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三) 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或自行参与组织制定标准规范,组织行业统计、诚信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 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科学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开展节能减排,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诚信建设,推动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开展行业创先争优活动,表彰优质工程、先进技术、优秀个人等。
(六) 发展同各省、市和国外等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 发布、公示市协会工作信息和国家、省级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会员单位典型业绩和典型案例,通告行业市场动态与信息,设立菏泽市建筑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推广展示菏泽建筑行业动态、成就与科技创新成果等。
(八) 组织和开展“鲁班奖”“国优工程”“中国装饰奖”“华东杯”工程等初评工作;开展QC小组成果竞赛活动、BIM应用成果竞赛、项目经理劳动竞赛及科技成果评价、团体标准立项、新技术应用竞赛评选和推荐工作;开展优秀会员单位和优秀联络员评选工作。
(九)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保险平台、银行金融推介等相关活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 在会员单位中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及其他业务培训服务,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 承办政府部门、上级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二) 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菏泽市辖区内从事与建筑业相关行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自愿申请,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须提交入会申请书,办理入会登记,经批准后颁发会员单位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 殊情况需提前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职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相应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除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外,行使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研究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二)研究秘书处提出的部门设置议案;
(三)研究审定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的议案;
(四)研究审定协会重大资金使用事宜;
(五)讨论、研究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同意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并借用、招聘工作人员和会员单位派员组成秘书处的工作班子,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年度工作实施;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六)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为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协会分支机构应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并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为保证协会开展正常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直接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七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党组织机构
第四十八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四十九条 切实落实协会反腐倡廉责任。加强党性教育、 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协会管理人员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履职行权。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努力构筑协会廉洁高效的长效机制。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菏泽市建筑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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